女子建房工地坠楼身亡 承发包方被判赔20余万
来源:互联网 作者:管理员 时间:2016-05-30夫妻二人受建筑承包人邀请,到城区帮人建房子,妻子不慎跌落身亡,丈夫及其他亲属将承包人及发包人一并告上法庭,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。日前,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由承包人唐某赔偿原告150371元,发包人马某、梁某赔偿原告64445元。
黄某某与苏某某两人系夫妻。2012年8月,黄某某和苏某某受唐某邀请到马某、梁某位于区的宅基地担任建筑工人,参与马、梁家的建房施工。2012年9月15日上午9时30分左右,在用推车运砖过程中,苏某某不慎从马某、梁某在建的房屋第四层跌落至一层,后被送至医院救治,于2012年9月15日12时39分抢救无效死亡。当天苏某某的亲属报110派出所民警到事故现场处置,因定性为非刑事案件,且未有死者家属授权,民警未对苏某某尸体进行检验。事后,马某、梁某支付15000元给黄某某处理苏某某的后事,唐某支付给黄某英10000元。后苏某某的亲属要求唐某、马某、梁某赔偿因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429632.22元,因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,苏某某亲属诉至法院,要求对方赔偿。
法院审理后认为,死者苏某某作为建筑工人,在施工操作过程中,未尽自身安全注意义务,本身存在重大过错,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,法院酌情确定由其自行承担50%的责任。被告唐某与苏某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,应由其承担35%的责任;被告马某、梁某作为承揽合同的发包方,选择无资质的承包人承建工程,未尽到合理的谨慎和审查义务,应对该案损失承担选任过失的赔偿责任,即应承担15%的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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