欠款写下‘借条’,痛输官司!
来源:互联网 作者:管理员 时间:2016-05-302009年,钟某与王某合伙开贸易公司,后因合作不畅,于2010年商议退伙。经结算,钟某应给付王某30万。钟某因资金不足,向王某先行出具《借款条》一张,写明向王某借款30万,于半年后归还。王某同意,收此借条。半年后,钟某未付钱,王某催促无果情况下,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钟某给付借款。
开庭时,王某请的代理人坚持认为,该款项是给钟某的借款,非其他性质。法官经调查,发现该案并不存在借款事实,而是合伙纠纷,遂要求王某代理人作出解释,澄清事实。王某代理人坚持认为是借款。
经庭后合议,主审法官认为该案证据材料清晰显示,并不存在民间借贷之法律事实,王某代理人所言不实,于是判决驳回王某诉讼请求。
该案中,王某因缺乏法律知识,不懂得让钟某出具反映真实情况的《欠条》;庭审中,其代理人固执己见,拒绝配合法律查庭事实,终酿苦果。
分享到:
-
上一条:转让方对公司债务进行了隐瞒,股...
下一条:小额贷款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